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09487A(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W000-A109487A(姓名、年籍均詳卷,
下逕稱被告)與代號AW000-A109487號之成年女子(姓名、
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係叔姪關係。B女於民國107年間因
案入獄服刑,000年0月間假釋出監,借住於被告在臺北巿大
安區信義路住所(完整地址詳卷),因B女有將戶籍設於被
告住處之需求,被告竟以不合作就不同意B女設籍一事要脅B
女,自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月間止,違反B女之意願,在上
開住所以性器官及手指進入B女陰道內而為性交之行為得逞4
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共4
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已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爰
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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