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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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能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
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能清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
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經送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3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
毒偵字第3034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92頁、第94頁、第14
7頁)。又扣案之吸食器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吸食器1組裁定沒收銷燬,經
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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