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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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毒偵
字第3117號、第34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
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
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毒偵字第3117號、第3473號案件為緩
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
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010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有上開處
分書在卷可查(毒偵續字第8號卷第35至37、45頁),該緩
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未經撤銷。惟被告為
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
清單、照片、該中心110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
0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毒
偵字第2176號卷第81至83頁、毒偵字第3117號卷第23、111
至113頁),而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編號2所示吸
管5支,均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
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687公克 2 吸管 5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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