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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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方函送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被告之真實身分,乃以11
2年度他字第12372號案件予以簽結,此有該簽呈在卷可查(
見112年度他字第12372號卷第63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在卷可稽。又上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
,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
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毒品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18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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