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自應視同毒品。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大麻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
該中心民國112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
參,自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