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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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毛天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民國109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
以作為證據,是皆為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2所
示之物之包裝袋內及編號3所示之物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亦無分離、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一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
知沒收銷燬。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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