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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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檢察署處分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草檢品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
心民國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350號鑑定書在卷足
憑,堪認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
沒收銷燬,且上開盛裝大麻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
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
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大麻,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塑膠瓶1小管,經送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
中心11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
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塑膠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
盛裝之大麻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煙草檢品2包(含包裝袋2只。總淨重2.80公克,取樣鑑驗後,驗餘淨重2.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塑膠瓶1小管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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