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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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御和
上列被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
偵字第30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
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御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30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3日確定,並於1
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在卷可參。是以,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
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
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
與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
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 鑑定結果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毛重1.15公克,淨重0.970公克,驗餘淨重0.967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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