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SHUA DAESUNG TOBKIN (美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OSHUA DAESUNG TOBKIN男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係違禁物;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
可稽,足認屬違禁品;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煙草1包(110年度青保字第512號編號1) 2 研磨器1個、殘渣袋6個、玉米煙斗3個、捲煙紙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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