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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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詩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
分,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民國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
可憑,因上開物品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
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玻璃球吸食器2個 2 砂紙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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