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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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61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翰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
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8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該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即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運
動鞋,現扣押在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地檢署贓物庫,110年度
紅保字第1011號,偵字卷第191、357頁),均屬侵害荷蘭商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權之運動鞋,有如附表所示之產
品鑑定書可佐,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職此,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係第三人李芳哲向被告購得,非被
告所有,然因李芳哲已向本院陳明對本案沒收不提出異議,
(參卷附民國113年1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由本院逕行裁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送驗物品型號/鑑定書頁碼 1 NIKE運動鞋 1雙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AA0000-000/偵字卷第153頁 2 NIKE運動鞋 1雙 AQ0000-000/偵字卷第155頁 3 NIKE運動鞋 1雙 AA0000-000/偵字卷第157頁 4 NIKE運動鞋 1雙 AQ0000-000/偵字卷第159頁 送交鑑定編號部分,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1年4月28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003810號函暨附件(偵字卷第267至3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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