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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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炳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112
年度偵字第3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炳南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27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象棋1副、新臺幣(下同)5
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
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
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
「特別規定」,而所述賭博器具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27
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之象棋1副為被告所有且為當場供本案賭博之器具,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71
號卷,下稱第31271號偵查卷,第1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
片在卷可證(見第31271號偵查卷第33至37頁、第41頁),
依前揭說明,就象棋1副,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
請書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應有所誤),
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之50元,為被告賭博所贏得之金錢等語,據被告於警詢
中自承在卷(見第31271號偵查卷第19頁),是該物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均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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