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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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賴咨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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