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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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忠信
被 告 張政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張政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忠信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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