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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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葉雲珠
被 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葉雲珠於具
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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