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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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黃沈米足
被 告 林和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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