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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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陳嘉琪
被 告 鍾國雄 生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 (偵
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339、34721號),業經本院以被
告於起訴後死亡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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