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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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
11年度簡字第5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參公克)
;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添喜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及N,N-2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因林添喜
另涉販賣毒品罪嫌,經警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7時10分許
,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76號搜索票至林添
喜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扣
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2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後;復於警詢中自白上開住處1
樓及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尚有毒品
,遂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帶同警方至上開住處之1樓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且在前揭機車置物廂之背包內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1包,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易緝卷第31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該案查扣之
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2.93公克),
有該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
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均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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