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施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施美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施美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害人吳冠毅委任
店員陳昱瀚於警詢中表示,基於對方已有年紀,不願追究,
所以不提告等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
況、品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棗子20顆,已發還與被害人吳冠毅,此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贓物領據1份(見偵字卷第43頁)存卷
可參,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4號
被 告 何施美玉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施美玉於民國113年1月20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巷0號吳冠毅所經營之大王水果店(下稱本案水果店),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吳冠毅
所有,由本案水果店店員陳昱瀚管領持有之棗子共20顆(價
值共新臺幣357元),並放置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得手後
未結帳隨即離開現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施美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昱瀚於警詢中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本案水果店監視
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遭竊之棗子照片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等資料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宇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家欣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