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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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原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行「處有期刑徒肆罪」應更正為「處有期
徒刑肆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13年2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461號刑事
簡易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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