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50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忠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賢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本院亦已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而
逾期並未據覆。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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