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榮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榮輝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
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
第168號卷[下稱執行卷]第7至3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至
17頁)在卷可稽,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情,亦經本院核閱
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且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雖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6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迭經上訴,
嗣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
判決及110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
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然本案
聲請係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後
,聲請本院就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僅就已定應執
行刑確定之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是本案
聲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從而,聲請人首揭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販
賣或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各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至同年00
月0日間密集所犯,販賣對象均為周意堅(執行卷第23頁)
,足認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復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
與內部性界限,暨本院於調查程序中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
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陳稱:我是初犯,且我父母親年事
已高,我很後悔,希望刑期可以定短一點等語(本院卷第28
頁),就其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劉榮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9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5日(2次) 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9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2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2年12月26日 備註 上開罪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迭經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判決及110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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