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嵩壽
義務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63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嵩壽犯後坦承犯行,請審酌
羈押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63號案件(下稱甲案)業已辯論
終結,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降低,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
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
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法
院始可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程序,而於
民國112年12月6日執行羈押,嗣於112年12月28日經本院以
甲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
(二)聲請人就被訴之甲案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王育芸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採證及證物照片可稽,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8月,足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又聲請人前有
多次通緝到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業因於112
年1月1日、9月5日、10月21日、10月26日、10月28日、10月
30日、11月11日涉犯竊盜罪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以113年度偵字892號另案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720號、112年度偵字第75426
、79773、80485、80784、81640、81710號、113年度偵字第
1246號另案提起公訴、以112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另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尚有其他竊盜案件現為檢警偵查中,堪認聲
請人亦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綜上,爰認以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聲請人實施羈
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有繼續羈
押聲請人之必要。
(三)此外,聲請人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
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停止羈押之
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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