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宇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高宇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高宇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
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
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
犯罪情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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