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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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昀柏
具 保 人 吳意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意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意真因被告劉昀柏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吳意真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劉昀柏予以釋放乙節,有110年4月21日國
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年刑保字第0000000173號)
在卷可稽;又被告即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
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簽發拘票囑警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且被告無另案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
之臺北地檢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
、警員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從而,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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