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洛洋
具 保 人 俞美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6號、112年度執字第4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具保人俞美玉因被告李洛洋詐欺案件,前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
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
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刑保字
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情應堪認定。嗣前開案件移送
執行時,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
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到
庭,嗣經聲請人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經士林地檢署按址前往拘提
未獲等情,亦有被告收受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人收受
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士林地檢署民國113年1月9日士檢迺執子112執助1890字
第1139001260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足參。又被告
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