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世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世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世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4128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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