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9月,現於監獄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1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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