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陳義仁
被 告 詹贏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10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3年1
月11日10時46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
院法庭錄音資料及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
戳章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於本案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
後、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前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因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
判力,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請
求賠償,且倘因本案檢察官或被告對於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5號)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
上訴,原告仍得於刑事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