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重附民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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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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