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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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蕭 清 清
法 官 陶 亞 琴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圓 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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