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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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丁○○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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