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3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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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筆錄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政 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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