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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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0九七號),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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