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6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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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
李兆環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九八號) ,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高泉盛告訴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在台北市○○路○段
一五五巷四弄十號四樓住處,出手傷害告訴人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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