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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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
○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衣服參佰陸拾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
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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