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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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培
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貳貳公克、淨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二號被告陳德培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
○.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
經送檢驗結果確認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
鑑驗結果毛重一.二二公克、淨重○.三六公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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