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49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淨重零點柒公克)、安非他命貳包(分別為淨重零點陸公克及毛重零點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偵結,惟該案中查扣之毒品大麻(淨重零點七公克)、安非他命(淨
重零點六公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所明定;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大麻(淨重0.七公克)及安非他命
二包(分別為淨重0.六公克及毛重0.四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揆諸首揭說
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金 學 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捷 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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