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6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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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傅崑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本院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崑萁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受
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限制被告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均按時到庭應訊,且被告受凱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凱聚公司)委任為轉投資大陸凱華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為
了解台灣投資人之權益,凱聚公司指派被告至大陸了解狀況並視察大陸市場等語
,聲請解除本院前開對其出境之限制。
三、本院經查:
聲請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
,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聲請人所聲請
前開各節,其中就需親赴大陸視察市場,要非不得委由他人代為處理,並無需由
被告親自前往處理之必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雖能按時到庭應訊,惟其於本
院嗣後之審判程序是否均能按時到案,並無直接之關聯性,亦不得執此而認定被
告即無逃亡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原因
,否則不能保全被告確實於審判程序到庭,則被告聲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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