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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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潤澤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潤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
第一五四五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二點二五公克、淨重一點九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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