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五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暨信義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同年八月二十日晚上七時許,在台北市○○
路○段○○○巷○○○號,查獲方美旺(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法施用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各一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零點玖貳公克
、合計淨重壹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
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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