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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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MDMA叁拾玖顆、大麻柒拾肆枝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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