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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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健國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吳建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建國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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