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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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凱新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凱新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諭知交保新台幣拾萬元,因覓保無著被認有逃亡之虞而
羈押,現已有能力交保云云。惟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尚有多件由警察查證中,有
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大安分局函,並有相關之筆錄多件在卷可稽,經查
均涉嫌重大,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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