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7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0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八六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聞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二五七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零點伍公克、淨重零點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耀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