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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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二七號
自 訴 人 洪子彰
被 告 王三樹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葉慶元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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