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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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О七號
自 訴 人 太陽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威江
被 告 江建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被告人數補正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狀繕本,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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