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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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二О號
自 訴 人 吳林仁惠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此項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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