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9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О八號
自 訴 人 鄭大成
被 告 華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正昕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華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
背信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上自亦無當事人
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