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緝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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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三號
自 訴 人 林建木
被 告 邱正源
廖麗珠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正源、廖麗珠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起至七十六年十二月止涉犯侵占
、詐欺等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
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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